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依法改革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41號令,2017年),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學籍學歷管理分級責任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校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歷工作的副校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管責任;校教務處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具體管理部門,教務處處長是學籍學歷管理主要責任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系主任(黨總支書記)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經學校錄取的新生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書面向學校教務處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生因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或者因為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到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兩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xù)。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新生報到時學校由教務處組織各系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xù),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fā)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紀檢監(jiān)察,招生就業(yè)處、學生處、教務處以及系部等部門參加的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認真做好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xù)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guī)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guī)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yè)或者專業(yè)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yè)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fā)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將報有關部門查究。復查有疑問者,報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六條 學校組織新生進行健康復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以下簡稱醫(y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短期內能治愈者,經系部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回家療養(yǎng),保留入學資格者,但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一級新生報到時持縣級以上醫(yī)校的康復證明,向所屬系申請入學,經本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yī)校復查合格,所屬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隨同一年級新生辦理報到入學手續(xù)。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guī)定日期持學生證到所在系辦理報到、到財務室繳費,學校教務處依據學生報到繳費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xù),否則視為曠課。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第八條 教務處根據核對的《新生入學資格復查表》,核查、更改、補充相關信息后,按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規(guī)定整理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填寫學籍注冊統(tǒng)計表。通過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傳當年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將學籍注冊有關材料報送省教育廳學生處審核備案。教務處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后,將已注冊的學生名單在學校教務處網站上公布,供學生上網查詢。學生也可登錄教育部網站查詢個人學籍注冊情況(教育部網址: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各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和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考試、實驗、實習、勞動、社會調查、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參加運動會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應當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未出勤者,均以曠課論。教師可根據本辦法原則、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等情況制定所授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簽到等)并進行考勤,考勤情況可作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根據學生上課遲到、早退、曠課和請假情況,酌情計分。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的1/3者,一般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成績定為不及格,并不得參加學期補考;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課,且按規(guī)定履行了請假手續(xù),如平時學習成績確屬優(yōu)良,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由主管系領導批準,可以繼續(xù)跟班學習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類??荚囌n成績按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和實踐性環(huán)節(jié)一般按五級分制記入成績,即:優(yōu)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記時必須全面反映平時、期中、期末和總評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持學生證、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huán)節(jié)(以下統(tǒng)稱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實踐環(huán)節(jié)、課堂討論、作業(yè)、畢業(yè)設計、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核成績占60%,五年制專業(yè)前兩年的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按照40%、20%、40%的比例組成)。任課教師應在學期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考試課程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結合以及閉卷、開卷、實踐操作等方法??疾檎n程應結合學生作業(yè)、實驗(實習)報告、課堂討論、實際操作、平時測驗、期末考核等進行。核心課程一般應采取閉卷考試,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任課教師確定,經教研室研究后,報系主任批準。
第十三條 學生曠課的處理辦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時,或缺交作業(yè)量達1/3,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授課教師有權決定其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但教師或系部必須有真實有效的相關記錄。
(二)在抽查考勤情況下,學生有3次曠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以上兩種情況將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機會。學生未按規(guī)定完成作業(yè)、實驗,補齊后經任課教師認可后方可參加補考。
(三)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八)款,作開除學籍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guī)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運動會、軍事訓練、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按每天6學時計算。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作曠課1學時計。
第十四條 學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
(一)因病確實不能參加考試的,須個人填寫《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緩考申請表》并附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所屬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如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請,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的次日憑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xù),逾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
(二)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離校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
第十五條 緩考學生參加下學期初該課程的補考。緩考不及格或緩考缺考不再補考,應在該課程下一次開課時參加重修。曠考或者遲到三十分鐘者,該課程記為曠考,一律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六條 補考、緩考及其成績的評定與記載
(一)凡是按各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一次;
(二)補考時間一般為開學后的第1-3周
(三)應屆畢業(yè)生最后的補考安排在3月中旬;
(四)補考課程合格按60分評定。
(五)緩考課程按平時和考試成績錄入。
第十七條 學生如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課,必須持學校指定醫(yī)校的證明,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免修申請表》,經學生所在系審核、體育教研室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以免修。
第十八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xù),不得事后補假(除患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因病請假應有校醫(yī)室證明,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班主任(輔導員)批準,請假4天以上(含4天)由分管系主任批準,請假一周及以上由教務處批準,報學生處備案。學生有特殊原因請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請事假3天以內(含3天)由班主任(輔導員)批準,請事假4天以上(含4天)應當經班主任(輔導員)審核后報分管系主任批準,請事假一周及以上者經系部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學生處備案。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2周。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當及時向班主任(輔導員)、分管系主任銷假。需要續(xù)假時,其手續(xù)與請假手續(xù)相同。續(xù)假批準與否,應及時回復學生本人。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yī)校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系辦公室備查,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累計超過6周,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自行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yè)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yè)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作弊,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yè),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本校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教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二)凡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包括實習、畢業(yè)設計、畢業(yè)論文、課程設計及教學等,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第二十一條 各個系每學期對學生學業(yè)成績進行一次檢查,并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發(fā)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二條 各系定期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yè)、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的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經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準予升級。學業(yè)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zhí)?,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五年制學生在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前應當參加進入高等教育的過關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不合格者不予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條款處理:
(一)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5門不及格者,則留級處理。
(二)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6門及以上不及格者,則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
第五章 轉專業(yè)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yè)按《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專業(yè)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按《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轉學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實施。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yī)校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的1/3(以校歷為準,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1/3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認定應當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醫(yī)校診斷材料),家長簽字,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學生辦理休學手續(xù)離校。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申請休學創(chuàng)業(yè),需提供創(chuàng)業(yè)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供由本人和法定監(jiān)護人署名的書面申請,經所屬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予休學。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xù)離校,其在校戶口不予遷出,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三) 休學學生患病,其醫(y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與否及時間長短,按入伍當年省教育廳最新文件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學生因病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yī)校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xiāng))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系,經所在系和校醫(yī)室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系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xù)。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學。
(二)保留學籍學生在期滿前1個月(原則上要在開學前)向所在系申請復學,并附上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xiāng))政府或接收單位開具的本人行為表現證明,經系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xù)。
(三)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本校課程考試。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fā)生的事故負責。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yè)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yè)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y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xù)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guī)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的;
(六)學校規(guī)定的不能完成學業(yè)、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所在系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系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辦理退學手續(xù)。對退學的學生,未辦清退學手續(xù)的,由學校出具退學文件,并在校內公告,各系負責告知學生本人或家長,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所在地落戶;
(二)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òㄒ馔庵職垼┱哂杉议L或法定監(jiān)護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可申辦退學證明。如申辦肄業(yè)證書須至少學滿一學年且所學課程全部通過考核。
第三十六條 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學業(yè)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fā)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xié)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學校執(zhí)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yè)學業(yè)同時輔修其他專業(yè)并達到該專業(yè)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輔修專業(yè)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fā)學歷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表揚和獎勵的方式一般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fā)給獎狀、證明、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金等。
第四十三條 設立創(chuàng)新成果獎勵。為培養(yǎng)學生的科研、創(chuàng)新、實踐能力,參與下列活動者,學生本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相關課程的任課教師、教研室主任審查,提出給予具體的學分和成績的意見,經所在系主管領導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
1.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職業(yè)技能競賽、科技創(chuàng)作競賽等活動成績突出;
2. 專業(yè)技能強,獲得高等級職業(yè)資格或專業(yè)技能證書;
3. 基本技能過硬,參加省級以上相關等級考試成績優(yōu)異;
4. 參加科學技術研究,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取得成果或專利;
5.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文體競技活動成績突出;
6. 參加素質教育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
具體獎勵辦法按《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大學生競賽管理辦法》和《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關于促進學生取得“雙證書”的實施辦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 學生考核違紀或作弊,視情節(jié)及認錯態(tài)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紀行為,違紀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可參加補考,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違反考試規(guī)定攜帶有關書籍、筆記本、參考資料等參加考試的;
2.考核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3.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4.未經監(jiān)考人員批準在考核過程中擅離座位或考場的;
5.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具有監(jiān)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于違紀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確認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考試作弊行為,作弊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不可參加補考,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1.考前盜竊試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作弊后無理取鬧對有關老師并威脅的;
5.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6.發(fā)現本人考試課桌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或公式;
7.不按規(guī)定就座,且不服從監(jiān)考老師管理的;
8.考試過程中偷看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材料等獲取信息的;
9.抄襲別人答案或試卷的;
10.為他人作弊提供條件的;
11.在考場內使用移動電話、具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電子辭典等電子產品。
12.具有監(jiān)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于作弊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確認的。
第四十七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yè)時察看期末滿,離校時作結業(yè)處理。就業(yè)后察看期滿時,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校可給予換發(fā)畢業(yè)文憑,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在一周內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章 畢業(yè)、結業(yè)與肄業(yè)
第五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yè)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yè),并在學生離校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fā)肄業(yè)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校執(zhí)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fā)的畢(結)業(yè)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修業(yè)期滿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留級或延長學習期限條件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的必修課程(含獨立設課的實踐環(huán)節(jié))經畢業(yè)前補考后仍有三門以下(含三門)不及格者,不能畢業(yè),作結業(yè)處理;結業(yè)的學生,在結業(yè)兩年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工作單位的操行證明,教務處審核,允許在結業(yè)后申請兩次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達到畢業(yè)要求者,換發(fā)畢業(yè)證書。合格后頒發(fā)的畢業(yè)證書,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期填寫。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而沒有提出申請或返校參加考試及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再給予機會。
(二)學生在校學習基本時間為其學制年限。最長年限可延長學制年限兩年。重修不單獨占時間。
(三)修讀輔修專業(yè)者,因輔修專業(yè)課程沒有完成,又不允許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yè)離校后申請修完剩余課程(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fā)給輔修專業(yè)證書。
第五十三條 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fā),經學生本人申請,系核實后由教務處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條 對違規(guī)入學者,不得發(fā)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由學校追回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五年制學生的學籍學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轉學管理實施辦法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生轉學管理,根據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41號令,2017年),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我校成立學生轉學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教學校長任組長,由教務處長為副組長,由學生處長、招生辦主任、系主任、監(jiān)察審計處長以及師生代表為成員,建立“學校黨政統(tǒng)一領導,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師生參與監(jiān)督”的管理工作運行機制。
二、實行分級責任制
嚴格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學校黨政統(tǒng)一領導,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師生參與監(jiān)督”的管理工作運行機制。各系統(tǒng)計整理材料和出具書面學生思想政治表現方面材料,教務處核實是否具備轉學資格,并整理材料審核上報,分管校長審批,校長簽發(fā)文件,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1、簽批校領導職責:學校負責人是轉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轉學工作進行統(tǒng)一領導;分管校領導是轉學工作的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管責任;
2、教務處職責:負責完善和制定轉學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指導和督促各校系轉學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負責審核學生轉學資格和材料的審核,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3、招生辦職責:負責審核轉學學生的學歷層次、招生錄取批次、錄取分數、招生類別是否具備轉學資格;
4、系職責:負責審核及整理學生轉學材料;
5、學生處職責:整理并出具學生思想政治表現方面的書面材料;
6、監(jiān)察審計處:負責轉學過程的監(jiān)督。
三、轉學實施辦法
(一)學生申請轉學的條件:
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yè)。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FONT>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yè)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yè)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委培定向就業(yè)招生錄取的;
5、應予退學的;
6、無正當理由的。
(三)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本校學生要求轉出省內高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申請,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
(2)學生填寫《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3)經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2、省內高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學校批準后,填寫《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2)持經學生所在學校批準同意轉出的《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我校審核,經我校同意接收后,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3、省外學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向其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經兩校同意后,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轉出學校報轉出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商轉入我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3)審批通過后,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4、跨省轉學的,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5、本校學生要求轉入省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向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經我校及轉入學校同意轉后,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我校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商轉轉入學校所在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審批通過后,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4)學校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2)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包括學籍變動情況);
(3)載有學生本人基本情況的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擬轉入專業(yè)的最低分學生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復印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7、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校診斷的原始病歷。
(2)如“確有特殊困難”轉學,應提交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8、辦理轉學的時間: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學校以往所發(fā)學籍管理文件中學生轉學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專業(y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充分調動和發(fā)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升人才培養(yǎng)質量,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第41號令),按照“以生為本,因材施教”的原則,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高專階段一年級新生。
第二條 轉出學生所在系或專業(yè)應尊重學生的選擇,無理由不得限制學生轉出。
第三條 轉入學生必須符合轉入專業(yè)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要求轉專業(yè)的學生只能轉專業(yè)一次。
第五條 學生轉專業(yè)就讀,由教務處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專業(yè)條件
第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fā)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yè)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yè)就讀。
第七條 休學創(chuàng)業(yè)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yè)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審核,優(yōu)先考慮同意轉專業(y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學生,限制轉專業(yè):
1.入學時間超過一學期的;
2.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3.應予退學的;
4.在校期間有曠課等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處分的;
5.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有不合格學科;
6. 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班級排名未達前50%;
7.藝術類和非藝術類專業(yè)學生不得互轉;
8.中高職分類招生的學生不能轉專業(yè);
9.校企合作班、定單培養(yǎng)班(簽協(xié)議的)學生不得轉專業(yè);
10.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guī)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yè);
11. 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轉專業(yè)人數比例
新生規(guī)模在400人以下的各專業(yè)轉出、轉入人數均不得超過本專業(yè)本年級就讀人數的15%,新生規(guī)模在400人以上的各專業(yè)轉出、轉入人數均不得超過本專業(yè)本年級就讀人數的15%。學校按各專業(yè)申請轉專業(yè)人數,依據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決定轉專業(yè)學生名單。
第四章 轉專業(yè)程序
第十條 轉專業(yè)工作程序:
1.申請轉專業(yè)的學生在每年12月中旬填寫《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專業(yè)申請表》(見附件表一),交到所在系,申請轉專業(yè)學生所在系對申請者的操行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學生名單報至教務處。
2.考核:申請轉專業(yè)的學生必須參加第一學期期末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文化知識測試。文化課測試科目為高中語、數、外三科,分值比重為4:3:3。
3.審核:教務處組織相關部門對通過考評的學生進行審核,依據成績決定能否轉專業(yè)。
4.公示:轉專業(yè)結果在教務處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FONT>
第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后,教務處下發(fā)正式轉專業(yè)名單。學生憑轉專業(yè)通知,于第二學期第一周到轉入系辦理轉專業(yè)報到手續(xù),逾期取消轉專業(yè)資格。
第十二條 轉專業(yè)程序由監(jiān)察審計處及相關部門全程監(jiān)督。
第五章 學生轉專業(yè)后的管理
第十三條 經考核滿足條件而轉專業(yè)的學生,從第二學年開始按轉入專業(yè)的收費標準交費,第一學年仍按原專業(yè)的收費標準交費。因其他原因轉專業(yè)的學生,當年即按照新專業(yè)收費標準交費,在接到轉專業(yè)通知的兩周內憑通知到學校財務處補交或退回差額費用。
第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yè)后,按照轉入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修課,畢業(yè)條件按轉入專業(yè)要求執(zhí)行。與轉入專業(yè)核心課程不一致的已修課程成績,不可替代轉入專業(yè)核心課程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yè)后,對轉入專業(yè)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課程,以自學為主,若人數較多,轉入系可組織集中指導學習,或單獨開班教學,并由轉入系組織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yè)申請表》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學籍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是學生在校期間形成的,反映學生德、智、體及家庭政治、經濟狀況的以個人為單位組成的書面材料。學生檔案是學校考察、錄選、培養(yǎng)、教育學生過程中形成的第一手材料,是國家和社會選拔任用人才的重要根據,也是干部(工人)檔案形成的基礎,為加強對學生學籍檔案的規(guī)范管理,現根據學生學籍檔案形成和管理的特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事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為培養(yǎng)、選拔、錄用人才服務的一項經常性的基礎工作。
第三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行政領導宏觀管理組織協(xié)調,并在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辦和校團委的共同支持下由學生所在系全面負責做好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學生檔學籍案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guī)和制度,嚴密保管,確保學生學籍檔案的連續(xù)、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學生學籍檔案由各系負責管理,同時接受校內有關領導和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保管學生學籍檔案,為學校和社會積累個人檔案史料;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學生學籍檔案材料;
(三)辦理學生學籍檔案的查閱、借閱;
(四)辦理學生學籍檔案的轉遞,為有關部門提供學生情況;
(五)做好學生學籍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六)調查研究學生學籍檔案工作情況,完善有關規(guī)章制度,做好學生檔案的分析統(tǒng)計工作;
(七)辦理其它有關學生學籍檔案事項。
第三章 學籍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第七條 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應根據每個學生的經歷和實際情況建立,并真實地、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學生的成長過程及其有關的情況。
第八條 學生學籍檔案的內容及其分類
第一類 學生中學階段學籍檔案材料;
第二類 畢業(yè)生登記表;
第三類 實習鑒定表及實習總結報告;
第四類 考核、考察材料;
第五類 學生成績表即學籍表;
第六類 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含三好學生,優(yōu)秀黨團員、獎學金和優(yōu)秀學 獎生干部等);
第八類 處分材料(包括個人檢查、調查報告、校系級處分決定或免于處分的意見等);
第四章 管理范圍
第九條 凡是由學校正式錄取的各專業(yè)學生學籍檔案一律由各系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 學生畢業(yè)后個人學籍檔案應立即轉到學生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條 畢業(yè)前夕應將學生畢業(yè)生登記表、學籍表和相關電子檔案留在檔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退學、因故死亡,因病休學學生的檔案應作非在校學生檔案妥善保存;休學的學生,復學后,應及時將其檔案按所在班級重新歸入在校生檔案。
第十三條 留級的學生學籍檔案,每學年在接到教務處通知后,立即將其學籍檔案轉到所留班級并記入名冊(將原在班級的名字注銷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學生若被學校除名,應及時將學籍檔案轉入非在校生類,如有就業(yè)的,按其有關規(guī)定將其檔案轉給有關的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五條 學生在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yǎng)期間,其學籍檔案交由校檔案室保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或重新就業(yè)的,學籍檔案即按有關規(guī)定轉入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條 學生失蹤、逃亡,其學籍檔案仍由學校檔案室保管。
第五章 學籍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與歸檔
第十七條 為了使學生學籍檔案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要經常通過教務處、學生處、團委等部門收集優(yōu)秀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各類獎學金及學生參加社會活動形成的反映學生德、智、體的材料,充實學籍檔案內容。
第十八條 各系應將學生在校期間所形成的新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主管人員將收集的材料,認真鑒別,屬于歸檔的材料必須做到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姓名書寫要準確,不能用曾用名,也不能寫同音字。材料上必須標明系、所在專業(yè)、年級、班級,并經組織審查蓋章后方能歸檔。
第二十條 不屬于規(guī)定歸檔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別,可分別情況處理,凡不應歸檔的退還形成材料的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統(tǒng)一用十六開規(guī)格的辦公用紙;如獎學金之類的表可用八開對折表格,不得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第六章 學籍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二十二條 根據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則,要對學生學籍檔案進行嚴密,科學地保管。
(一)學生學籍檔案要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柜,檔案柜要堅固、安全、要有防火、防潮、防盜等設施。
(二)保管學生學籍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tǒng)計制度,每年核對一次,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要不斷地研究和改進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科學化、標準化和現化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籍檔案要用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的學生學籍檔案袋。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負責管理好學生學籍檔案,對利用學生學籍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保密法》 的要依法處理。
第七章 學生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閱學生檔案,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凡來各系或者校檔案室查閱學生學籍檔案者,須持有關部門的介紹信查閱;
(二)學籍檔案管理單位,要根據規(guī)定和需要提供服務利用;
(三)學生學籍檔案一般不外借,必須外借時,須說明理由,并經主管檔案的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借出;
(四)學生個人不能查閱自己的檔案材料;
(五)查閱學生學籍檔案必須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閱規(guī)定,嚴禁涂改、抽取、撤換檔案材料,若出現此類情況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學生學籍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六條 學生分配或就業(yè)后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畢業(yè)生考取本科院校,所在系應及時將檔案轉至錄取院校。
第二十八條 轉遞學生檔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學生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人專程送達;
(二)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guī)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出的學生學籍檔案必須嚴密包封并加蓋騎縫公章;
(四)收到檔案的單位,須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zhí)上簽名以示收到。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轉遞制度,如有的學生未及時索取檔案,各系應將檔案交由校檔案室妥善保管。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學籍檔案辦理流程
1.新生報到后,各系到檔案室領取統(tǒng)一制作的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檔案袋;
2.將打印好姓名、專業(yè)、班級、學號的標簽張貼于檔案袋封面上;
3.將學生的高考檔案和體檢表放入檔案袋內存放于各系檔案柜;
4.各系在每年4月份到教務處領取畢業(yè)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學籍表;
5.將填寫完整、打印好成績、蓋過教務處公章的學籍表、畢業(yè)生登記表(一份)及實習鑒定表、畢業(yè)生體檢表、學生在校期間的各類獲獎證書的復印件放入檔案袋內;
6.將檔案袋密封,到教務處蓋好公章,由各系統(tǒng)一發(fā)放;
7.將填寫好的另一份畢業(yè)生鑒定表交于教務處,教務處將畢業(yè)生鑒定表、學績表交至校檔案室。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