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明確學術責任,預防學術腐敗,規(guī)范學術行為,促進學校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學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推動教科研管理的規(guī)范化建設,提升學校在各學科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有關精神和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一切從事教育教學(含教輔)、科研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
第三條 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探索真理,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提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絕違法行為;提倡學術自律,防止學術腐??;提倡創(chuàng)新,避免重復;提倡厚積薄發(fā),反對淺嘗輒止;提倡團結協作,力避文人相輕;提倡嚴謹求實,反對投機取巧。
第四條 樹立正確的名利觀,將個人的事業(yè)發(fā)展與學校的發(fā)展需要結合起來,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tài)度,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把學術價值和創(chuàng)新性作為衡量學術水平的標準。
第六條 自覺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第七條 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及學術慣例。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優(yōu)先權利。
第八條 大力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要以德修身,積極開展健康的學術批評和學術道德建設教育。正當使用學術批判權利,正確對待學術批評,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學術規(guī)范
第九條 教科研人員在校內任職期間完成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學術論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文學藝術作品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學校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蚱渌M織、法人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權。
第十條 教科研項目的開題、論證階段應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論文、專著應就所論證的項目或主要內容以開題等不同形式,概略地說明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學術界相關的研究狀況。
第十一條 教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種文獻資料須遵循有關的引文規(guī)則。完全沒有閱讀過的文獻不能列入參考文獻。職務作品發(fā)表時,應標注作者單位。未參與作品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chuàng)作性質和類型。匯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須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文件,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付報酬。翻譯、改編、匯編、注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繹作品并發(fā)表的,應征得原作品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在文藝作品的創(chuàng)作及評論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實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貶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噓自己。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凡受到別人啟發(fā)、幫助的地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加以說明或感謝。
第十三條 以嚴謹求實、科學創(chuàng)新的態(tài)度進行學術研究。
1、嚴禁偽造和篡改實驗、實訓數據、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資料。嚴禁任何形式的剽竊、抄襲行為。
2、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不得一稿多發(fā)。
3、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發(fā)表的學術論文中,若有慣例或事先另有約定者除外,應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名。
4、合作發(fā)表學術論文要經所有署名作者審閱。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的完成部分負責,第一署名作者應對整篇論文負責。學生作為第一作者,指導教師作為合作者,指導教師應負全責。
5、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在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學術論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學術榮譽。不得利用學術論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對他人進行學術賄賂。
6、不得謊報學歷、學位,不得偽造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學術論文中的排名順序和成果等級。
7、對外宣傳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時,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教科研項目和成果對外宣傳應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對他人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力求全面、準確。
8、對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教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9、在他國或地區(qū)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當中,應嚴格遵守國際上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
10、嚴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11、實行學術刊物來稿審讀制度。學術期刊編輯部要進一步完善學術刊物來稿審讀制度,明確審讀原則、審讀程序、審讀要求和審讀責任。逐步建立并實行作者和審稿人雙向匿名審稿制度,從出版與發(fā)表環(huán)節(jié)上,堵塞低水平重復、粗制濫造和抄襲剽竊的漏洞,切實把好學術成果的出口關。
第四章 違規(guī)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教科研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范的,學校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幫助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并通報處理的情況。
1、學術失范行為,學校將對行為人提出引導其今后注意的書面意見。
2、對學術造假和學術腐敗行為的處分為:通報批評、撤銷學術職務、取消其他資格及行政處分。
3、對于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通則》、《專利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中的條款,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于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本管理辦法而須追究黨紀、政紀的責任者,應由學校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出相應處理。
5、對違反教科研行為規(guī)范人員的處理期限,一般為2-4年。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晉升工資。處分期限結束,經職能部門審查,確認在受處分期限內對原錯誤行為有所認識,并有糾正錯誤的行動,且未發(fā)現有新的違規(guī)行為,報有關部門批準,可撤消其處分,并相應恢復其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處分期限內繼續(xù)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將從嚴處置。
第十五條 對沒有特殊原因而長期不能完成所承擔教科研項目的負責人,由學校教學委員會提出批評,學校責令其退出項目經費及學校的獎勵費、配套費等一切經費,由此影響學校其他人員對該類項目繼續(xù)申報的,取消其3年申報項目的資格。
第十六條 校教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在校教學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辦法。校內外任何個人組織對我校人員在教科研中違反教科研行為規(guī)范的做法都可以向校教學委員會辦公室反映,辦公室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匯報,并根據反映的情況與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共同組織調查取證,聘請有關專家對反映內容進行界定。如情況屬實,報請校教學委員會研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轉交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將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之內書面要求校教學委員會復議。校教學委員會認為有復議的必要時組織復核調查。復核意見不得再次被申請異議。校長辦公會議做出最終處理并通報全校。處理決定將記入被投訴人的學術檔案。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