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減少并有效處理教學環(huán)節(jié)中的各種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列教學事故是指教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教師在教學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嚴重過失或過錯。下列五十三種情況界定為教學事故,并依其嚴重程度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
一、教學事故分類及界定
第一類 教學
一級:
1、在講課時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
2、因錯誤引導或擅離崗位或遲到或提前下課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嚴重受傷,產生惡劣影響。
3、曠課:一學期私自缺課1節(jié)及以上;調停課后未補或少補的。
二級:
1、未經系批準,擅自刪減學期課程內容1/4以上。
2、因錯誤引導或撤離崗位,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或學生受輕傷。
3、酒后上課,造成不良影響。
4、整個學期未按教學大綱要求收交作業(yè)或不批改作業(yè);或批改作業(yè)不足1/2。
5、丟失學生作業(yè)本、記分冊、實驗實訓報告、實習鑒定表、畢業(yè)設計(論文)等。
6、不認真組織教學,教學秩序混亂;或以各種理由(借口)不進行課堂教學而安排學生自習。
7、在課堂上發(fā)牢騷、泄私憤、講臟話,影響很壞。
8、未完成教學計劃預定內容。
9、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鐘及以內)3次以上(含3次)。
10、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鐘以上(1次及以上)。
11、未經批準隨意請人代課。
12、未經批準,隨意調課(含公務活動或出公差)。
13、上課時撥打、接聽通訊工具或發(fā)送短信。
14、沒有教案授課(含講義、PPT)。
三級:
1、學生考勤及平時成績記錄很少(共不少于3次),平時成績不能為總評促進提供支撐。
2、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鐘以內)2次以下(含2次)。
3、穿著不雅,如穿背心,拖鞋、超短裙、超短褲、吊帶衫等上課。
4、上課時用語言或行為貶損、侮辱學生。
5、在教室內抽煙。
7、上課內容安排隨意,未能按照教學計劃有步驟授課。
第二類 考試
一級:
試卷在印刷、傳送、保密過程中泄密;教職人員因非教學因素泄漏考試內容,并造成嚴重后果。
二級:
1、考試時試卷及其它有關工作未準備好或監(jiān)考遲到、早退、中途脫崗。
2、試題嚴重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3、泄漏考試內容,或以劃定過窄考試范圍等方式變相泄漏考試內容,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或考分評出后又隨意更改學生成績。
5、監(jiān)考教師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大面積試卷雷同。
6、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
7、教師核算學生總評成績態(tài)度不嚴肅,不按規(guī)定比例計算,有意放學生過關;或提供的成績與學生名單不符。
三級:
1、監(jiān)考時干其他事情(如:改卷、寫評語、玩手機、看書報雜志等)。
2、考試結束后收回的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符。
3、考試結束后未按規(guī)定填寫考場記錄等。
4、考試評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的試卷。
5、考試后教師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送報成績。
第三類 管理
一級:
1、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虛假畢業(yè)證書。
2、涂改學生成績或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成績、學籍、學歷證明。
3、核查學生學籍出現差錯。
4、故意隱瞞事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所發(fā)現的事故拖延不報。
二級:
1、審查不認真,錯發(fā)學生畢業(yè)證書或水平考試證書。
2、教學器材等未及時報修而影響正常上課。
3、已作調、停課安排,系未及時通知學生及相關教師,致使空堂。
三級:
1、每學期教學正常運行之后出現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上課,接報后未能在立即妥善解決。
2、遇放假、臨時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動,通知及調度不及時,致使教學秩序混亂。
3、未及時上報學校要求的有關材料,或未能及時整理或提交畢業(yè)生檔案。
4、已作調、停課安排,而系未及時通知學生及相關教師,致使空堂10分鐘及以上。
5、未按要求聽課及填寫聽課記錄,未如實填寫教師工作量。
第四類 教材及教學儀器設備
一級:
1、選擇使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教材。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800元以上。
二級:
1、非客觀因素兩周后,按種類仍缺教材15%以上。
2、因教師未及時報出所用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員未及時預定教材,使學生在開課兩周內未拿到教材。
3、訂購過時教材或報廢教材,價值在3000元以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800元及以上。
三級:
1、單科教材錯購,價值在2000元及以上。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300元及以上。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
1、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作出認定并作系內部通報。一級、二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認定,由學校向全校通報。
一級教學事故由學校給予主要責任人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同時視其態(tài)度決定是否給予待崗或解聘處理,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級教學事故由學校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警告及以上處分,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由于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3、對一級事故發(fā)生后的主要責任人,三年內暫緩評定職稱和評優(yōu)評先。對二級事故發(fā)生后受到處分的主要責任人,兩年內暫緩評定職稱和評優(yōu)評先。對三級事故發(fā)生后受到處分的主要負責人,本年內暫緩職稱評定和評優(yōu)評先。
4、教學事故發(fā)生后,事故所在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教務處報告。教務處查實后做好記錄,報告主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作出認定,以核定處理辦法。三級事故處理通報由教務處簽發(fā);二級事故處理通報由分管校長簽發(fā);一級教學事故通報需經校長辦公室會議研究后,由校長簽發(fā)。對故意隱瞞事故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所發(fā)現的事故拖延不報者,按本辦法管理類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三、附則
1、教學計劃內的實習、實驗、實訓等課程等同于課堂教學。
2、上述內容未涵蓋到的其他教學事故,其事故等級可比照此辦法認定。
3、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